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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涉税备案实务

作者:2015 时间:2015-07-11 阅读次数:196 打印

事先备案项目

  目前列入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的主要有下列项目:

  1.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或20%减半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其中,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此类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2、3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9.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10.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此项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事后报送资料

  除上述涉税项目外,其他涉税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由于在预缴所得税时,纳税人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因此没有义务事先备案,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情形。目前,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情形主要包括减计收入优惠、加速折旧优惠、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三新”研发费和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技术转让所得和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