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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作者:2015 时间:2015-07-09 阅读次数:191 打印

1、征收时间


什么时候开始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征收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3、税前扣除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铂略咨询调查分析,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
4、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