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拨款,只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是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政府性基金,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