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报告书》有四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
1.《公司年检报告书》
《公司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封面为粉红色。在封面上应填写参检名称和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并加盖公司印章。《年检报告书》统一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水,并用正楷字填写,字迹应当清晰工整。
2.《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此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未按照《公司法》规范的公司。其封面为天蓝色,封面上应填写参检年度和参检企业法人全称以及营业执照注册号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3.《年检报告书》。此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和其他经营单位。也就是说适用于一切非法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封面为黄色,封面应填写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及加盖参检企业印章。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此年检报告书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为白色封面。封面上应填写参检年度和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境外投资者国别(地区)、企业类型、登记机关、设立日期。
上述四种年检报告书填好后,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年检主管部门。凡是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一)《公司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
(三)年度汇总损益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凡是填写《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三)由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凡是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年度资产负债表;
(三)年度损益表;
(四)审计报告书(或称查帐报告);
(五)验资报告(资金已到位且已提交过验资报告的除外);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审核,发现如下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
(一)在规定的年检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到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且在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对应具备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须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暂缓通过年检,并依法进行处理。待引起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补办年检手续。
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对经过审核通过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当年通过年度检验的标识或在其副本正面或背后年度检验栏中加盖登记机关年度检验专用章。具体做法区分如下: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正本上加贴年度检验标识,并在其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正本上加贴年度检验标识,并在其副本背面年度检验栏目中,填写年检年度、审核日期并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年度检验专用章。
《营业执照》,其正、副本上分别加贴年度检验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其正、副本上分别加贴年度检验标识。
交纳年检费用,发还营业执照
企业通过年检后,应当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检费为50元人民币。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度检验费后,登记主管机关将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发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