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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残疾人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2015 时间:2015-07-11 阅读次数:255 打印

(1)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