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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收入在满足什么条件下可免征营业税

作者:2015 时间:2015-07-09 阅读次数:209 打印

问: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服务收入在满足什么条件下可免征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三条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