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如何计算其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根据财税【2012】48号文“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2条规定: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本通知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