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为此,投资公司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确认为自身的亏损不正确,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因为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为此,投资公司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确认为自身的亏损不正确,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因为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