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 :(注销)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6、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登记程序:(注销 )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