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税收完税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2)审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的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增值税征收率和计算的税额是否正确,印章是否齐全,销售的货物是否为免税货物,如果相关项目填写不全、不符合规定、适用税率错误、税额计算错误或者存在其他疑点问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纳税人是否提供加盖银行收讫印章的税收完税凭证。
2.核准
审核无误的,根据“一单一证一票”原则,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税收完税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者一一对应,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3.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