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述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
4.《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和<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10】74号)。
三、受理部门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人应填报的主表及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注销申请审批表》3份。
五、附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可由税务机关从《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系统》调阅);
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3.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六、事项类别、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
(一)事项类别
非即办事项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办税服务厅出件→纳税人领取资料
(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