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述
根据政策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事项。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三、受理部门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人应填报的主表及份数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五、附列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工艺、废渣利用情况、产品核算情况、申请依据等);
2.有效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质检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和掺对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事项类别、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
(一)事项类别
非即办事项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办税服务厅出件→纳税人领取资料
(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