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的预备通知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备案批次和年度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4〕81号)要求,为认真做好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备通知如下。
一、认定与复审批次安排
201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分为三批次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新认定。2009年通过认定、2012年通过复审的124家高新技术企业,网络填报截止5月20日,书面材料受理截止5月30日。
(二)复审。2012年通过认定的189家高新技术企业,网络填报截止5月20日,书面材料受理截止5月30日。
(三)第二批新认定。2015年首次参加认定的企业,网络填报截止6月20日,书面材料受理截止6月30日。
二、申报企业基本条件的说明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近3年获得授权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应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具体以证书记载为准);如企业相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非本企业原始申请并获得授权,其全球独占许可五年以上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也应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由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不能认定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知识产权权利人核准变更证明材料。
(四)参加第二批新认定的企业,其工商注册时间必须一年以上(至少提供近2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且近3年企业所得税全部采用查账方式征收;有任何一年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的,不能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五)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三、认定与复审步骤
根据今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精神,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步骤如下:
(一)企业向所属地科技部门提出认定与复审申请,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认定条件材料;
(二)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当地税务、财政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职工人数和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依法纳税等内容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联合向我办提交书面推荐函;
(三)我办根据各县(市)区推荐企业名单,开放网络、许可企业网上填报、受理纸质申报材料;
(四)组织专家评审→市级部门实地核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备→制作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查实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罚则规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精神,共同加大辅导和服务力度,切实帮助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鉴于国家相关部门尚在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相关政策,对于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为积极争取主动、提前谋划筹备,请相关企业按照本“预备通知”要求,尽早准备完善认定与复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