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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鉴证

作者:2015 时间:2015-07-16 阅读次数:149 打印

出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
(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企业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企业章程(合同、协议);
2、企业最近变更登记的批文、验资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国、地税)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开户银行许可证;
7、关联企业名单;
8、以前年度鉴证报告;
9、企业现在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及具体会计政策说明;
10、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或外部评价报告;
11、企业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
12、资产损失明细表;
1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及税局备案资料;
14、企业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
15、相关资产形成、折旧或摊销、资产处置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及相应的纳税调整资料。
 
二、不同资产损失类型应提供的资料:
 
A、现金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B、银行存款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企业内部的核批文件;
3、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4、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5、吸收存款的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C、应收款项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8、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9、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D、存货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一)盘亏的存货损失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二)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损失: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被盗的存货损失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E、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一)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F、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五)无形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G、在建工程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H、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二)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三)因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I、抵押资产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J、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K、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1、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2、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4、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6、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7、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L、贷款类债权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一)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损失
1、透支款项放款证明;
2、还款凭证;
3、持卡人和担保人破产证明、死亡或失踪证明、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4、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证明;
5、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公安机关的立案、破案或结案)记录等证明材料;
6、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7、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损失
1、助学贷款放款证明;
2、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
3、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4、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
5、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情况;
6、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M、担保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1、参照应收款项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2、担保损失专项说明;
3、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N、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1、转让资产损失的专项说明;
2、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3、应区分所转让资产的具体类型,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按对应的资产提供相应的资料。
 
O、其他资产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一)资产捆绑(打包)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1. 资产处置方案;
2. 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3. 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4. 出售合同或协议;
5. 成交及入账证明;
6. 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形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1. 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2. 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3. 损失专项说明。
(三)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的资料:
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
2.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